「林老師,公司說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去同業教書,但只願意每個月給我一萬塊的補償金,這樣合理嗎?」
這是美華(化名)拿著競業禁止協議走進我的事務所時,第一句話就問的問題。四十歲的她在台北一家知名文教機構擔任國文課程總監,月薪六萬五,年資超過十年。離職前公司突然拿出一份「競業禁止條款」要她簽,否則不給離職證明。補償金只寫「每月10,000元」,連原薪資的兩成都不到。
我請她先別急著簽,然後翻開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條之1,告訴她:台灣的競業禁止不是老闆說了算,法律有明確的「三把鎖」——雇主必須有應受保護的營業秘密、限制範圍不能逾越合理範疇、而且最重要的,必須給勞工「合理補償」。這個補償的底線,就是「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50%」。
對比反差:公司給的 vs 法律要的
美華原月薪65,000元,法定最低補償標準是65,000 × 50% = 32,500元/月。兩年(24個月)總計至少78萬元。公司只願意給24萬元,差了整整54萬元。這還不算稅務影響——如果她傻傻簽了,那每個月一萬塊的補償金在稅法上屬於「其他所得」,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,稅率5%到40%不等,實拿更少。
對照之下,如果她依法爭取到32,500元/月,雖然這筆錢一樣要報稅,但因為總額提高,反而可以善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來做整體稅務規劃。更重要的是,法律保障的補償金是對「工作權限制」的公平交換,不是施捨。
精算三步驟:算出法定差額
第一步:確認「原薪資」的定義。根據勞動部函釋,指的是離職前六個月的平均月薪(含加班費、獎金、津貼等經常性給與)。美華過去半年含年終分攤後月均為68,000元,所以基準是68,000元。
第二步:算出法定下限。68,000 × 50% = 34,000元/月。
第三步:計算差額。公司給10,000元/月,差額為34,000 – 10,000 = 24,000元/月。兩年共需補足24,000 × 24 = 576,000元。
美華聽完後,立刻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要求調整協議內容。最終公司同意改為每月支付34,000元,並在離職時一次補足前期短付的差額。這個案例告訴我們:競業禁止不是單方面條款,勞工有權主張補償標準必須合法。
稅法小提醒:補償金怎麼報?
很多人誤以為競業禁止補償金可以免稅,其實不然。依《所得稅法》第14條,這筆錢屬於「其他所得」,沒有特別扣除額。但有一個實務技巧:如果補償金是分月給付,併入每月薪資所得申報反而可能因累進稅率而多繳;若能與公司約定「離職時一次給付總額」,並在當年度申報,偶爾可以利用稅率級距較低的年度來節省稅負。當然,這需要搭配整體稅務申報策略,建議諮詢專業會計師。
創業者與小型企業主更該注意
美華的故事在文化教育產業很常見,尤其許多中小型補習班或出版社的老闆,為了防止老師帶走學生或講義,常會隨意套用網路上的競業條款,卻忽略法律規定的「兩個月預告期」和「補償不得低於原薪資50%」的強制規定。一旦鬧上勞動調解委員會,不但要補足差額,還可能被罰款。
如果你是自行創業的老闆,或是正在規劃公司制度的負責人,建議從一開始就建立合法合規的勞動契約。這部分正是「123 創辦網|一站式專業創業管家」擅長的領域——從公司登記、虛擬辦公室地址,到行政後勤與法規諮詢,都能幫你一次搞定。讓創業者專注在課程研發或內容產出,不必被繁瑣的稅務與勞檢困擾。
就像美華最後說的:「早知道有法律撐腰,我就不用怕公司唬我了。但更慶幸的是,我後來的創業夥伴直接找了123創辦網處理公司設立,所有合約都先讓會計師看過,再也沒踩過這種坑。」
※ 本文提及之勞基法競業禁止規定與補償標準,係參考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條之1、勞動部相關函釋及實務見解,僅供知識分享,不構成具體法律或稅務建議。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,如有個案爭議,應尋求專業律師或會計師協助。
企業主如何進行「勞務成本精算」:每一名員工除了面薪外,隱形負擔(勞健退加總)的真實比例(約15%-18%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