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舖典當契約的法律性質是什麼?屬於民法哪一種契約?一次看懂當票、動產質權與消費借貸

「我這台機車才牽兩年,拿去當舖借錢,到底算不算把車賣掉?」這個問題,幾乎是每個第一次走進當舖的人,心裡最大的問號。其實,搞懂當舖典當契約的法律性質,就等於搞懂自己的權利站在哪裡。

在高雄六合夜市擺攤賣小吃的阿銘(化名),今年38歲。原本的攤車老舊、冷藏櫃也常出狀況,他想趁旺季前換一套新設備,算一算還差八萬多元。朋友建議他拿代步的機車去辦機車借款,不必向親友開口。阿銘卻很猶豫:「車押在當舖,那還是我的車嗎?這算是借錢,還是算賣車?」

他先跑去鹽埕區找開機車行的表舅打聽,表舅只說一句:「你要找合法立案的,當票要看清楚。」阿銘半信半疑,最後走進一家有政府立案字號的當舖,老闆娘沒有急著報價,而是先把當票拿出來,一條一條唸給他聽。

「這張當票,就是我們的契約。」老闆娘說。阿銘這才明白,原來典當不是賣車,而是一種「借錢+擔保」的組合。

當舖典當契約,屬於民法哪一種契約?

簡單說,當舖典當契約在民法上並不是單一契約,而是「消費借貸契約」加上「動產質權設定契約」的混合契約。

第一層是消費借貸。依民法第474條,當舖把錢交付給持當人,雙方約定日後以相同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的金錢返還,這就是借貸關係。所以本質上,阿銘是「借錢」,不是「賣車」。

第二層是動產質權。依民法第884條、第885條,為了擔保這筆借款,持當人把機車交給當舖占有,作為擔保。若日後沒有依約取贖,當舖才能依民法第893條等規定實行質權,拍賣或變賣質物來受償。

也因為「錢要真的交付、擔保物要真的移轉占有」,典當契約在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;同時當舖收取利息,也屬於有償契約。至於機車借款常見的「免留車」方案,多半是改用動產抵押設定等其他擔保設計,契約內容不一樣,更要逐條看清楚。

當舖業法是特別法,優先適用

除了民法,當舖業還有一部專門的《當舖業法》,屬於民法的特別法,效力優先。依規定,當舖業的利率以年率計算,最高不得超過30%;另外可收取倉棧費,最高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的5%。滿當期限也依規定不得少於三個月,期滿後仍可依規定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。

而當票上必須載明當舖名稱、持當人資料、質當物、借款金額、利率、倉棧費、日期與滿當期限等事項。這張紙不是收據而已,而是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,一定要收好。

阿銘聽完後問:「那如果我還不出來,車就沒了嗎?」老闆娘說,逾期未取贖會變成流當品,當舖可依規定拍賣或變賣,但如果有剩餘價款,仍應依規定處理,不是當舖說了算。

溫馨提醒:合法、看清、量力而為

第一,選擇有政府立案字號的合法當舖,不要找來路不明的私人借貸。第二,簽約前把當票、合約、利息與各項費用看清楚,不懂就問到懂。第三,先算好自己的還款能力,借得剛好就好,不要為了周轉而過度借貸。第四,身分證正本、存摺、印章不要任意交給他人,也不要在空白本票上簽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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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來阿銘選擇留車的典當方式,順利換了新設備。旺季結束後,他帶著當票把車取回,還笑著說:「原來這叫消費借貸加動產質權,不是把車賣掉啦。」

典當契約不可怕,可怕的是不懂契約就簽名。看懂法律性質、看清費用、選對合法業者,急用資金也能多一分安心。

免責聲明

※ 本文提及之當舖典當契約法律性質、民法與當舖業法相關規定、利率與費用上限等,為參考公開資訊及網路資料整理,僅供參考,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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