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業路上最令人煎熬的抉擇之一,莫過於「股權」與「控制權」的平衡。許多新創團隊在募資過程中,因股權被大幅稀釋,創辦人逐漸失去對公司策略方向的決定權,甚至在關鍵時刻被董事會否決初衷。為了解決這個痛點,AB 股架構(雙重股權結構)應運而生——讓特定股份擁有高於普通股數倍的表決權,例如 1 股享有 10 票,藉此讓創辦人即使持股比例不高,仍能牢牢掌握公司話語權。
然而,在台灣《公司法》框架下,AB 股並非毫無限制。我們必須透過「特別股」的設計,並結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彈性規定,才能合法建構這道防火牆。更重要的是,任何股權設計都伴隨稅務影響,稅務安全網的建立有賴於誠實申報。本文將從法規基礎、實務操作到稅務風險,為您解析如何兼顧控制力與合規性。
📌 小提醒:本文提供之觀點僅供經營策略參考,具體之稅務減免、延期條件及申請流程,請以稅捐稽徵法及財政部最新解釋函令為準。
一、台灣法制下的 AB 股可行性
2015 年公司法修法後,新增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」專節(第 356-1 條至 356-14 條),為新創公司提供了更大的股權設計空間。閉鎖性公司得發行特別股,其權利義務可約定為「一股多表決權」,例如普通股 1 股 1 權,特別股 1 股 10 權。這正是 AB 股架構的法源依據。
值得注意的是,非閉鎖性的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雖也可發行特別股,但《公司法》第 157 條限制特別股表決權上限為「普通股之 2 倍」;唯有閉鎖性公司不受此限,可設計高達 10 倍甚至更高的表決權。因此,若創辦人希望擁有 10 倍表決權,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現行法制下最明確的合法路徑。
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:創辦人持有 A 類普通股(1 股 1 權),外部投資人持有 B 類特別股(1 股 1 權或較低權數),創辦人則另外持有一批 C 類特別股(1 股 10 權)。如此一來,即便創辦人持股比例僅 20%,其表決權占比可達 70% 以上,有效掌握公司決策。
二、設計 AB 股必須注意的「稅務安全網」
股權結構不只是法律文件,更直接影響股東個人與公司的稅務負擔。稅務安全網的建立,第一步就是誠實申報所有股權交易與利潤分配。以下幾個關鍵稅務環節,創業者務必預先規劃:
2.1 股份轉讓的所得稅與證券交易稅
創辦人或投資人若轉讓特別股,無論是 A 股或 B 股,都須依《所得稅法》及《證券交易稅條例》課稅。特別股若以面額 10 元發行,後續溢價轉讓產生的差價,屬於「財產交易所得」或「證券交易所得」。在台灣,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,目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(最低稅負制),稅率為 20%。若未誠實申報,將面臨補稅及罰鍰。
2.2 股利所得的綜合所得稅
公司盈餘分配給特別股股東時,無論表決權高低,股利均須計入股東個人綜合所得,並適用 8.5% 可抵減稅額(上限 8 萬元)。創辦人若持有高表決權特別股,卻未實際出資相對應的資本,國稅局可能依「實質課稅原則」調整。例如,若創辦人以極少出資卻獲配高額股利,可能被認定為「虛偽安排」而補稅。
2.3 未分配盈餘的稅務影響
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,須加徵 5% 未分配盈餘稅。特別股設計若導致股利分配不均(例如僅分配給創辦人),可能引起稅務機關關注。建議在章程中明定股利分派順序與比例,保留合理商業理由。
2.4 公司購置資產的扣除限制——自用乘人小客車,排除扣抵
另一個經常被忽略的稅務細節,是公司購置車輛的成本扣除。部分創業者為了降低公司稅負,會以公司名義購買高價自用乘人小客車,並申報折舊費用。然而,依《所得稅法》第 51-1 條及相關函令,自用乘人小客車(非營業用途或主要供老闆使用)的折舊費用,每年有最高金額限制(例如 250 萬元以下部分始得提列折舊),超出部分排除扣抵。即便公司股權結構讓創辦人擁有絕對控制權,仍不能將私人車輛成本全數申報為公司費用。稅務安全網的關鍵在於:誠實區分營業用途與私人用途,避免因小失大。
換句話說,AB 股架構賦予您公司決策的「話語權」,但不會改變稅法對費用認列的實質判斷。國稅局依然會查核車輛的使用紀錄、里程數與業務關聯性。若被認定為自用乘人小客車,其相關油資、保養、折舊等支出將遭排除扣抵,甚至補稅加罰。因此,在享受控制權的同時,切勿將公司資產視為個人金庫。
三、實務建構步驟:從章程到股東協議
要讓 AB 股發揮 10 倍表決權的效果,必須精準訂定公司章程及股東協議。以下幾個步驟可供參考:
- 選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:在設立登記或變更組織時,於公司章程中明定「本公司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- 定義特別股種類:載明普通股(A 股)與特別股(B 股、C 股)的表決權倍數、轉換條件、股利分派順序等。
- 限制特別股轉讓:為防止外部人取得高表決權股份,可約定特別股僅能轉讓給原股東或創辦人指定之對象。
- 簽署股東協議:除章程外,另簽署協議約定表決權行使方式、董事提名權、否決權等,強化控制力。
- 委託專業會計師檢視稅務影響:在發行特別股前,模擬股利分配、股份轉讓及公司資產交易的稅負,建立誠實申報的內部機制。
上述流程中,稅務安全網的建立應與法律設計同步進行。切勿為了「節省稅金」而扭曲股權結構,例如利用特別股無償轉讓給親友以規避贈與稅,或刻意壓低特別股發行價格。這些行為都屬於逃稅或稅務漏洞,一旦被查獲,不僅補稅,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。我們強烈建議:所有股權變動均應基於真實的商業目的,並保留完整憑證。
四、常見迷思與正確觀念
許多創業者誤以為 AB 股架構可以「繞過」稅法對高所得者的課稅。事實上,無論表決權如何設計,股利所得、股份轉讓所得、公司盈餘分配的稅務本質不變。國稅局對於異常交易(如特別股低價發行、無盈餘卻分配股利、公司購置豪車供創辦人私用)具有調查權。因此,正確的心態是:將 AB 股視為控制權工具,而非節稅工具。
另外,有人主張「只要不分配盈餘,就不會被課稅」,這也是誤解。台灣有未分配盈餘加徵制度,且若公司長期不分配,國稅局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。唯有誠實申報、合理規劃,才是真正穩固的稅務安全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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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結語:話語權與安全網並存
AB 股架構確實能讓創辦人在股權被稀釋後,仍握有 10 倍表決權,但這絕不代表可以忽略稅務法規。稅務安全網的建立,從來不是靠「避稅聖經」或「快速退稅」捷徑,而是奠基於誠實申報、合理商業目的與完整的文件備查。本文提供之觀點僅供經營策略參考,具體之稅務減免、延期條件及申請流程,請以稅捐稽徵法及財政部最新解釋函令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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⚠️ 免責聲明: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,不構成任何稅務或法律建議。因個案情況不同,請務必諮詢合格之會計師或律師。文中提及之「自用乘人小客車,排除扣抵」相關規定,請參閱財政部賦稅署最新解釋函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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