秋日午後,斜陽透過窗櫺灑在書案上,陳明德(化名)放下手中的《論語講義》,輕嘆一聲。身為台北一家小型文化書院的創辦人,他年過半百,畢生積蓄多已投入這方寸講堂,近來卻為一樁家務事心緒難平——妻子淑慧多年來默默支持他的理想,如今他想將名下一筆現金與一戶位於大安區的老公寓轉贈予她,卻又擔心稅務機關前來敲門,問一句:「夫妻之間送錢送房,要繳贈與稅嗎?」
這一日,他特地約了熟識的執業會計師林正宏(化名)在書院旁的茶館相談。茶香裊裊中,陳明德苦笑道:「正宏兄,我與內人本是同林鳥,財產移轉本是家內事,難道也要驚動國稅局?」林會計師啜了一口凍頂烏龍,從容答曰:「明德兄莫急,此事須分『現金』與『不動產』兩端,並參酌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之規定。且容我細細道來。」
夫妻間贈與現金:原則免稅,但有例外
林會計師取出隨身筆記,以毛筆小楷書寫:「依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20條第1項第6款,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,不計入贈與總額。換言之,先生轉帳予太太、太太匯款予先生,只要贈與行為確實發生於夫妻之間,則該筆現金『免課贈與稅』。」他抬眼看向陳明德:「您若將銀行存款直接轉入淑慧名下,無需申報贈與稅,也無須動用每年新台幣244萬元(113年度)之贈與稅免稅額。」
「但注意,此處有一關鍵:贈與之資金來源不得涉及『虛偽安排』。若您先將財產贈與第三人,再由第三人轉贈予配偶,則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『迂迴贈與』,從而補稅加罰。」林會計師舉例:「曾有某企業主先匯款給胞弟,再由胞弟轉匯給妻子,國稅局查獲後,仍對該企業主課徵贈與稅。」陳明德聞言點頭:「如此說來,夫妻之間直來直往最是穩妥。」
不動產贈與:免贈與稅,但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仍需注意
「至於那戶大安區老公寓,情況稍異。」林會計師翻開稅法條文:「同樣依據同一款規定,夫妻間贈與不動產,亦『不計入贈與總額』,故無贈與稅問題。然而,不動產移轉涉及『土地增值稅』與『契稅』——這兩項並非贈與稅,而是屬於『土地稅法』與『契稅條例』之範疇。」他解釋:「土地增值稅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,夫妻贈與可申請『暫不課徵』(即先不繳,待未來出售時一併計入),亦可選擇當次就繳納;而契稅則按房屋現值6%計算,由受贈人(即您的妻子)負擔。」
陳明德皺眉:「如此一來,淑慧拿到房子,卻要先繳一筆契稅與可能的地價稅?這豈非形同『隱形成本』?」林會計師微笑:「正是。故許多夫妻選擇以『買賣』方式移轉不動產,利用配偶之間『出售』取得成本與市價接近,使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得以降低。但此舉須有真實金流,否則國稅局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,認定為贈與。」
故事尾聲:開放式結局
茶至三巡,陳明德陷入沉思。他既想讓妻子擁有安穩的晚年保障,又不願因稅務規劃不周而惹上官司。林會計師見狀,提筆在紙上寫下兩種方案:其一為「直接贈與」,雖免贈與稅,但淑慧需負擔契稅;其二為「先將部分現金贈與妻子,再由妻子以該筆現金向先生『購買』公寓,採夫妻間買賣」,如此可壓低土地增值稅,且資金循環仍屬合法。然而,買賣之價格須符合市場行情,且金流需留存完整憑證。
「明德兄,此事無標準答案,端視您與淑慧對未來財產配置、稅務負擔以及傳承規劃之期待。」林會計師收起筆記本,起身作揖:「您不妨先與夫人詳商,再來我事務所細算。若您有意成立家族傳承架構,亦可考慮設立公司或信託,屆時『123創辦網|一站式專業創業管家』能協助您處理公司登記與行政後勤,讓您在合規基礎上從容布局。」
陳明德目送友人離去,秋風拂過茶館簷角,他心中仍有一絲猶豫:究竟該以贈與還是買賣方式移轉房產?夫妻之間的情義與稅法條文,如何兩全?故事至此,並無定論——留待每一位讀者,依據自身情況,諮詢專業會計師,做出最合宜的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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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文提及之稅務資訊為參考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、《土地稅法》、《契稅條例》等公開法規及網路資料,僅供參考,實際情況請以最新法規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。故事人物為虛構,如有雷同純屬巧合。任何稅務決策前,建議諮詢合格執業會計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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